本報記者 劉芳 通訊員 汪林豐《中國青年報》(2014年10月15日07版)
  “為啥深圳捷甬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甬達公司”)前老總周某,能兩次被判緩刑?”2014年7月,一名網友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上留下了這麼一行並不起眼的評論,引起了該市檢察院官方微博管理人員的關註:網友說的是否屬實,案件背後是否存在問題?
  2014年10月13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從深圳檢察機關獲悉,網友微博質疑確屬事實,“量刑明顯不當”。
  2013年11月,龍崗區人民法院對一宗單位行賄案的被告人周某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判決,而該案的被告人周某,此時正處在之前被判緩刑的考察期內。“被告人周某在緩刑考驗期之內再犯新罪,表明其主觀惡性深,比照累犯的規定,法院在對其後罪判決時,在撤銷前罪緩刑部分判決後,與後罪數罪並罰後仍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量刑明顯不當。”上述網友評論道。
  周某,系捷甬達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2011年6月曾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2011年被判刑後,考慮到當時公司處於申請上市的關鍵期,周某將股權全部變更到他人名義,自己也不再擔任董事長與總經理,而是以技術總顧問的身份繼續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0年6月,在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採購項目中,捷甬達公司業務員張某為使其公司順利中標,經該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某同意,承諾按照中標合同價的10%作為好處費送給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主任左某。後捷甬達公司中標,張某分3次送給左某共計25萬元好處費。2012年7月,捷甬達公司參與了龍崗區職業訓練中心另外一個採購項目,中標並貨款到賬後,2012年9月,經周某同意,張某再次給左某5萬元。
  2013年4月,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在查辦張某行賄一案中,發現捷甬達公司涉嫌單位行賄的線索,於2013年5月以涉嫌單位行賄罪對捷甬達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立案偵查,並於同年7月提起公訴。
  周某在緩刑考察期間內,又因涉嫌新的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周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執行結果卻是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根據網友的微博評論,該市檢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又有新的發現:2014年8月,龍崗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黃某榮因涉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黃某榮涉嫌的多宗犯罪事實中,有一宗與周某第二次被判緩刑密切相關。
  原來,捷甬達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周某涉嫌單位行賄罪一案,進入法院審理環節後,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擔任周某的辯護人。在案件審理期間,該律所負責人曾到時任龍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某榮的辦公室,請求黃某榮關照爭取判處周某緩刑,並明確告訴黃某榮,周某於2011年6月曾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現仍在緩刑考察期間。黃某榮依然答應幫忙。之後,黃某榮將該案主審法官叫到辦公室瞭解情況,並要求主審法官判處周某緩刑。
  該案開庭之後,在黃某榮多次指示要求判緩刑的壓力下,主審法官最終作出前述判決。為感謝黃某榮提供的幫助,律所負責人到黃某榮的辦公室,給黃某榮奉上好處費3萬元。
  辦案檢察官認為,該案除量刑明顯不當外,法院副院長收受賄賂要求主審法官判緩刑,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該案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10月13日,市檢察院已依法提出抗訴。
  記者獲悉,黃某榮涉嫌受賄一案,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目前已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韶關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0年至今,深圳市法院系統已有10名工作人員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辦。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位資深法律工作者感慨地說,“當前,正在試點開展的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改革,無論如何探索,‘公正’與‘效率’仍是最終的價值追求。因此,在進一步賦予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辦案的主導地位的同時,必須加強制約與監督,二者應當並行。”  (原標題:法院副院長受賄操縱法官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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