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議苑
  □曾德雄(廣州市人大代表)
  本周二第167期《羊城論壇》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錄製,廣州市100多位各級人大代表和市民們在一起討論的主題本來是“代表聯繫群眾大家談”,結果卻變成一場代表吐槽履職難的“訴苦會”。我當時也在會場,代表們所說的各種履職難我也感同身受。
  代表履職究竟難在什麼地方呢?我覺得千說萬說一句話:難就難在《憲法》所賦予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落實。《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九十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佈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但在實踐中,這些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特別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定方面,我們基本上看不到人大的身影,周二論壇上人們提到的停車費漲價就是最新的典型,其他例子還可以舉出一大堆。
  正是因為人大沒有享有它應該享有的地位,所以也難以發揮它應該發揮的作用,代表履職因而也遇到各種難。也許有人說既然《憲法》都規定了,做不做是你人大的事。其實規定是規定,實踐當中遵循的卻是另外的法則,規定很多時候都流於形式。或許正是有鑒於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桂芳在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就人大工作如何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專題研究,出台具體措施與機制,並且建議“從理論上釐清人大決定權的範圍,給各級人大行使決定權提供理論指導”。按我的理解,就是希望全國人大就如何落實《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頂層設計,使《憲法》賦予人大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落實。
  其實廣州幾年前就有過重大事項要經過人大的規定,但同樣沒有真正落實,我們甚至看不到有什麼重大事項經過了人大。之所以如此,除了前面說的缺乏頂層設計,還因為這個規定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漏洞:什麼是重大事項?由誰來決定什麼是什麼不是重大事項?按照學者的說法,“重大事項決定權虛置、流失的現象普遍存在”,“重大事項決定權是目前地方人大職權行使中的一個薄弱環節。”人大 無 法 在重大事項上面置喙 ,人 大履職當然就 是 各 種難了。  (原標題:代表履職究竟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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